問題詳情

12. 某國立大學學生參與反學費調漲的遊行活動並發表談話,校方認定該生行為影響校譽,學校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時,並沒有通知該生到場,即作出記大過的處分,該生表示不服,想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權利救濟。若依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有關此事件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 為符合程序正義,校方進行行政處分前,應讓該生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B) 基於特別權利關係,校方有管教學生的權力,學生不得享有救濟權利
(C) 若該生不服學校的行政處分,應直接向該校的學生自治會先提出申訴
(D) 由於學校處分並未侵害該生的學生身分,故該生無法提出訴願及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