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家樂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地制法§26IV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n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n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n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n府備查。定有罰則,需要核定後,才能發布始生效力未有罰則,則先發布後生效,才報轉備查
【用戶】D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訂有罰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自治條例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如未訂有罰則,發布後,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規約發布後,應報經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