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短期放款逾期經協議分期償還符合下列何者,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利率者,得免列報逾期放款?
(A)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五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為十年
(B)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為二十年
(C)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為五年
(D)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為二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鈴祈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7 條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者: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第一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