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審計法等規定,審計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何者須提經審計會議議決?①臺北市交通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②交通部聲請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文化部逾期聲請覆議案件 ④內政部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3),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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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細則19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審細則20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法24條各機關對於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