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評論
他是業務侵占罪
【楊士層】評論
我選B是因為單純看乙的話根本不是竊盜(AD)跟無罪(C)所以B的普通侵占是沒有問題的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甲的部份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A)甲、乙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甲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公務侵占罪(B)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甲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公務侵占罪,乙成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罪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公務侵占罪及28條(C)甲成立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乙無罪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D)甲成立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乙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 線上測驗: /tfulltext-%E5%88%91%E6%B3%95%E7%AC%AC31%E6%A2%9D.htm#99#ixzz5FjaW9P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