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347條(擄人勒贖罪)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用戶】Henry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意圖勒贖」而「實行擄人」,在擄人階段完成時即既遂。例如: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