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i】評論
七十六、 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一) 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二) 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三) 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非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四) 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五) 文書放置時,應置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窺視。(六) 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七)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書,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八) 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書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