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紅米格魯】評論
參考國民教育法第10條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A)各校校務會議應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 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B)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之成員比例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參考國民教育法第13條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D)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 定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Goldenfight】評論
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務會議定之國民教育法→學生獎懲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法源如下:【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