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正榮】評論
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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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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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民事案件已經第一審裁判,則當事人仍得以合意定第二審法院 X民事訴訟法 第24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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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訴,但專屬管轄事件除外 V民事訴訟法 第22條 (管轄競合之效果-選擇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