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A)直系血親X(B)直系姻親X
【Colin Liang】評論
1037-1
【幸福】評論
民法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Livia】評論
輩分不相當者 ( 同輩關係、越輩關係)1、祖輩不得收養孫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