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om Lin】評論
1.假執行非保全程序一環。2.是判決未確定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3.以上都是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並不會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是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假執行,則是實質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拍賣或變賣)。為避免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時間。如果債務人不擔保相同的金額,債權人則可向法院聲請准許。
【貼貼樂 ( ̄︶ ̄)↗】評論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V民事訴訟法 第538條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