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以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A)假執行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7487
統計:A(453),B(8),C(28),D(53),E(0)

用户評論

Chan Hom Lin】評論

1.假執行非保全程序一環。2.是判決未確定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3.以上都是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並不會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是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假執行,則是實質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拍賣或變賣)。為避免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時間。如果債務人不擔保相同的金額,債權人則可向法院聲請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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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V民事訴訟法 第538條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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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38-1條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緊急處置)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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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38-4條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