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依民法第 373 條規定,在當事人未為特別約定之情形,關於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應於何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A)買賣契約成立時
(B)買賣契約生效時
(C)買受人支付全部價金時
(D)出賣人交付買賣標的物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4286
統計:A(0),B(5),C(0),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373 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47年上字第1655號判例要旨 (危險負擔之移轉)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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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73 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47年上字第1655號判例要旨 (危險負擔之移轉)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