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ne】評論
第 9 條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Van Dine】評論
第 14 條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Van Dine】評論
第 15 條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Wenyen Chiu】評論
第 四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一款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