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文程式條例 第8條 (文字之要求)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公文程式條例 相關法條
24 依據(公文程式條例)規定,撰寫公文時,文字應要求:(A)清、新、淡、雅(B)典、麗、切、實(C)簡、淺、明、確(D)平、淡、精、密
文書處理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