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縣(市)議長、副議長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之?
(A)3 個月
(B)5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B(0),C(0),D(2),E(0)

用户評論

christopher】評論

地制法 第44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yingyin74】評論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