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定,人口在多少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 1 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A)20 萬人
(B)25 萬人
(C)30 萬人
(D)35 萬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統計:A(0),B(0),C(3),D(1),E(0)

用户評論

christopher】評論

地制法 57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