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sina】評論
1.住民自治(1)是指由地方居民以選舉決定地方代議與行政機關成員之產生,並依其代議機關的意思決定或以地方公民投票決定地方事務。「住民自治」重點即在於「人」,強調由居民本於民主主義原理依自主意思而處理地方事務,此在憲法學上又被稱為政治意義的地方自治。因此,「住民自治」的基本要求是要讓地方居民有地方事務的參與權利 2.團體自治(1)團體自治,指國家領土內另有地治團體,具備獨立於國家的法律人格而為公法人,而可依自己意思與目的,由本身的機關自行處理地方公共事務,換言之,在自治範圍內之事項,該一地域團體乃擁有最終之自主決定權。團體自治出自於自由主義精神,追求地方團體免於國家干涉的自由,指涉地方與國家權限劃分的關係,一般所談論之省縣自治、鄉鎮市自治,係以地域團體為對象,即是團體自治,又稱為法律意義的地方自治。〈地方制度法〉明訂直轄市、縣市、縣轄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正是對於團體自治的具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