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911 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第 912 條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