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c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 教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教審會委員推舉之,襄理會務;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下列代表遴聘之: 一、本會及教育部代表各一人。 二、教師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學生家長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代表由各界推薦,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遴聘之,其中原住民籍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並應考量各級各類學校、原住民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