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na Hsu】評論
A--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 院同意任命之B--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C--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米雪兒】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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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80049】評論
法官 行政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