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345 號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係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授權所訂定,其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有該條所定六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聲請解釋之目的:綜上所述,懇請解釋:「財政部訂頒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關於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顯有牴觸,應屬無效。」俾聲請人所受限制出境之侵害,得獲救濟。
【Peter Hao】評論
延伸題目: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限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