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為股票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甲公司董事長 A,於民國 99 年間,與其弟 B(當時擔任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共同謀議,透過由董事長 A 協議提供之人頭戶 C(為乙公司之債權人)向地方法院以每坪新臺幣 10 萬元之價格低價承受已拍賣三次均流標之乙公司土地。一個月之後再由 C 將承受之土地以每坪新臺幣 50 萬元高價轉售給甲公司,造成甲公司因未循正常程序參與法院拍賣,A、B 與 C 藉此獲取價差高達新臺幣 2 億元,並因此減低甲公司年度盈餘,試說明下列問題:
【題組】(1)A、B 與 C 之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規定?(1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