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森】評論
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原則上可分以下上個層次檢驗,而此三個檢驗步驟,也就是比例原則下的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森】評論
這題在 107年一般警察行政特考申論題 所揭示的原則 尚有 平等原則 , 題目的答案 是否也有平等原則疑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