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y】評論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本法第80條第4項)。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申訴不予受理。又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3萬元;如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申訴事件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5,000元。(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第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