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i】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退回商品,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評論
所以現在d也是對的嗎
【Dora:考上即捐贈vip】評論
根據行政院發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通訊交易之商品若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情況,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後,可排除7天猶豫期。D選項也不能說錯,但敘述要更完整一點:郵購生鮮食品,“經企業經營者告知”產品易腐敗,消費者不得適用無條件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