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刑法第 149 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規定具有下列何種性質?
(A)身分犯
(B)集團犯
(C)常習犯
(D)機會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8909
統計:A(1503),B(3103),C(288),D(2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緒

用户評論

Tong】評論

整個就是故意不出"聚眾犯"給大家選

坂田 銀時(未來警界萬事屋】評論

開眼界+1⋯⋯

張恩語】評論

最種獨門見解/說法的考題,有時候最難回答不一定每份試卷有,但一出來就是頭痛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公然聚眾想像成「揪團」去滋事就不難解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