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ntaneous93】評論
(A)自治條例為地方立法機關而決議,不要跟立法院搞混了喔!
【Rachel】評論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之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
【Wen】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