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 huang】評論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立法院1/4提議→立法院3/4出席→ 3/4同意→ 公告半年 3個月複決→ 選舉人有效票1/2同意
【Rebecca Huang】評論
第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