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6 下列情形,何者應於處分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A)行政機關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者(B)該處分已舉行聽證者(C)係屬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D)係屬剝奪或限制
【評論內容】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6 下列情形,何者應於處分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A)行政機關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者(B)該處分已舉行聽證者(C)係屬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D)係屬剝奪或限制
【評論內容】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8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就立法院所提修憲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須先公告半年 (B)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C)應於 3 個月內投票複決 (D)總統對複決結果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評論內容】
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18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A)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立法院開會時,立法委員得質詢行政院院長(C)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評論主題】17 有關行政院之組織與人事任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人(B)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行政院副院長由院長任命之(C)現行行政院設有十三部、四會、五個獨立機關(D)行政院所屬
【評論內容】(A)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 憲§54(B)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憲增修§3 ,行政院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憲§56
【評論主題】14 司法院大法官於審理下列那一類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律 (C)法官彈劾案件 (D)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評論主題】13 關於彈劾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彈劾事由為公務人員之違法或失職行為(B)彈劾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出(C)彈劾案經含提案委員在內之監察委員 9 位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
【評論內容】
監察法
第8條(彈劾案之提出)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評論主題】5 依憲法第 129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憲法所定各種選舉之實施方法?(A)普通選舉 (B)平等選舉 (C)間接選舉 (D)無記名選舉
【評論內容】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
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評論主題】4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關於訴訟權之限制,何者違憲?(A)人民應循何種訴訟途徑或訴訟程序、以及應向何法院起訴請求救濟之事項(B)審級制度與再審制度有關事項(C)對於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上訴利益數額之事項(D
【評論內容】大法官解釋684號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評論主題】26 下列情形,何者應於處分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A)行政機關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者(B)該處分已舉行聽證者(C)係屬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D)係屬剝奪或限制
【評論內容】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