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評論
執行法第4條第一項: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anita huang】評論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dephny-坐四望三感恩】評論
根據行政執行法 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 第4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也就是說行政執行有三種: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2.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不履行者,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3.即時強制--不履行者,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