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定】評論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 選資格者。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四、犯前二款以外之...
【風】評論
考太細了吧....還要加確定= =
【GOGOGOHSU】評論
(D)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以第一審為限)
【韓國小番】評論
有很多民代都有官司在身 ,但是靠一直上訴就能拖時間了,手法通常是一審隨便打讓他判無所謂,二審才拿出一些相關證據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