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因未經許可在住家一樓經營商業,經檢舉被裁處罰鍰,接到裁罰書時,立即向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之後即未採取任何動作,試問甲是否已完成提起訴願之程序?
(A)表示不服時,即已完成提起訴願程序
(B)若在受理機關記載表示不服之文書上簽名,即已完成
(C)應視為已提起訴願,但應補送訴願書
(D)應另繕具訴願書,重新提起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7335
統計:A(137),B(109),C(5356),D(703),E(0)
用户評論
【淡定】評論
訴願法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