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如何處理?
(A)得照公告地價收買
(B)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D)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9952
統計:A(7),B(8),C(8),D(18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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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