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於民國 78 年 1 月 1 日借乙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乙的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約定一年後返還借款,之後甲出國至 94年才返國。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甲的債權消滅時效已完成
(B)甲仍然可以行使對 A 屋的抵押權
(C)甲不可起訴請求乙償還借款
(D)乙可以行使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7845
統計:A(50),B(185),C(436),D(65),E(0)

用户評論

【用戶】蕥恩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甲乙間的債權債務仍然存在  只是乙在時效完成時取得抗辯權因此甲仍可以訴請乙還款  而乙再依抗辯權表示不還

【用戶】comes781227

【年級】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79年1月1日起算15年,甲的債權於93.12.31消滅時效完成。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 : 1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民法第144條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權力與訴權均不消滅。2時效完成效力及於從權力(民法第145條規定 :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3. 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民法第147條 :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用戶】k97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甚麼都沒消滅,還生出了個抗辯權

【用戶】小狐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整理一下:(A)甲的債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正確 只到93.12.31) (B)甲仍然可以行使對 A 屋的抵押權 (正確 請求權時效消滅後,5年內還可行使抵押權)(C)甲不可起訴請求乙償還借款 (可以請求,但乙也可主張抗辯權不還錢)(D)乙可以行使抗辯權(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