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omes781227】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如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最遲多久期間內,未作成決定,納稅義務人即得逕行提起訴願?(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35條: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25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 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何?(A)40 萬元(B)80 萬元(C)120 萬元

【評論內容】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包括親生父母及養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以遺產之二分之一《240萬》為應繼分)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

【評論主題】1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如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最遲多久期間內,未作成決定,納稅義務人即得逕行提起訴願?(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35條: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25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 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何?(A)40 萬元(B)80 萬元(C)120 萬元

【評論內容】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包括親生父母及養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以遺產之二分之一《240萬》為應繼分)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

【評論主題】24 國外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之計算,下列何項為正確?(A)關稅完稅價格(B)關稅完稅價格+運費及保險費(C)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D)銷售價格/(1+稅率)

【評論內容】貨物稅條例第18條: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評論主題】19 遺產稅之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人?(A)繼承人(B)遺囑執行人(C)受遺贈人(D)遺產管理人

【評論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評論主題】13 依貨物稅條例第 3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免徵貨物稅之範圍?(A)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B)運銷國外者(C)捐贈予政府立案之公益慈善團體(D)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評論內容】

貨物稅條例第3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A)

二、運銷國外者。(B)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D)

【評論主題】1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如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最遲多久期間內,未作成決定,納稅義務人即得逕行提起訴願?(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35條: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4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依限填報股利扣繳憑單者之處罰,下列何者錯誤?(A)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百分之二十罰鍰,但最高不超過 3 萬元,最低不少於 1500 元(B)雖逾期但自動申報或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14-3條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百分之二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評論主題】25.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那一種情況時,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A)於稅捐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始依法申請復查(B)申請復查時未繳納應納稅之半數(C)提起訴願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或提供

【評論內容】(A) 於稅捐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始依法申請複查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

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

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B)(C)(D)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2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應視為銷售貨物?(A)營業人將其自行生產之冷氣機捐贈給學校使用(B)營業人將其自行生產之機器作價投資(C)因信託關係,委託人將貨物移轉給受託人(D)國際

【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評論主題】22 下列那一事項與房屋標準價格評定有關?(A)房屋之實際交易價格(B)房屋之耐震程度(C)房屋之耐用年數(D)房屋之用途,例如住家用或營業用

【評論內容】房屋稅條例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  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評論主題】21 張三已婚,育二男二女,其中一男一女已成年,依土地稅法規定,張三合於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最多可以有幾處?(A)五處(B)四處(C)三處(D)一處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張三、張三配偶、未成年之一男一女,第1處)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題目未提到)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已成年之一男,第2處;已成年之1女,第3處)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評論主題】20 張三申請以遺產稅課徵標的物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應如何計算?(A)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B)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土地鑑定金額(C)申請抵繳時之土地公告現值(D)申請抵繳時之土地公告現值

【評論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

【評論主題】18 下列那一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A)外銷貨物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B)營利事業依契約約定代外籍幹部繳納之所得稅(C)依法提列之備抵呆帳(D)營利事業租用不動產依契約約定由其

【評論內容】(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外銷損失:一、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  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  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  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B)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  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C)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A)設有典權土地之出典人(B)承領土地之承領人(C)承墾土地之耕作權人(D)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中之受託人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3條: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第3-1條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評論主題】15 有關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七年(B)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C)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評論主題】14 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下列那一項支出得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A)公司為促進產業創新而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B)公司為促進產業創新而購買專利權之支出(C)公司為厚植人才所作之人才培訓支出(D)公

【評論內容】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種稅捐,優先於一切債務及抵押權?(A)所得稅(B)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C)遺產及贈與稅(D)營業稅

【評論內容】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拍賣產生營業稅>擔保債權>稅捐>普通債權

【評論主題】8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對於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之敘述,何者正確?(A)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於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額度內,不計入贈與稅總額(B)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無額度之限制!)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無額度之限制!)。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無額度之限制!)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評論主題】7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贈與稅課徵對象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B)贈與人於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

【評論內容】

(A)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B)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C)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D)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評論主題】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種項目之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率為零?(A)出售之土地(B)外銷貨物(C)漁民銷售捕獲之魚介(D)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評論內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一、出售之土地。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

【評論主題】3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此題複選)(A)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結算申報(B)納稅義

【評論內容】(A)所得稅法第79條:納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B)所得稅法第108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C)所得稅法第112條: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

【評論主題】1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得列為扣除額?(A)災害損失(B)子女就讀中小學之教育學費(C)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或修護古蹟之贊助款(D)全民健康保險費

【評論內容】扣除額可分為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3種。其中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可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a)災害損失為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b)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每人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子女就讀中小學之教育學費不滿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條件。(c)出資贊助修護國家或縣市政府古蹟或具文化資產,得列當年度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d)保險費: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評論主題】25 對於個人持有公債之利息所得,我國目前採何種課稅方式?(A)中央公債之利息免稅,以鼓勵持有(B)地方公債利息免稅,以減輕地方負擔(C)分離課稅(D)納入綜合所得課稅,但有 18 萬元定額免稅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14-1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第一項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利息所得,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評論主題】23 依據財產稅理論的「舊觀點」,下列何者正確?(A)土地稅是累退性(B)房屋稅是累進性(C)財產稅類似特種銷售稅(D)財產稅等同受益者付費

【評論內容】財產稅之舊觀點,將財產稅視為貨物稅(=特產稅)。土地的供給彈性為0,稅將轉嫁給地主,地租收入隨地主所得之增加而上升,具有累進性。而房屋之供給彈性大,稅負轉嫁給承租戶,具累退性。

【評論主題】19 對遺產及贈與的課稅,下列何種課徵方式較符合概括性所得概念?(A)分別課徵遺產稅與贈與稅(B)分別課徵遺產稅與受贈稅(C)分別課徵繼承稅與受贈稅(D)分別課徵繼承稅與贈與稅

【評論內容】

概括性所得又稱總括所得或Haig-Simons準則,乃個人在某一期間消費能力淨增加的貨幣價值。不論所得的來源或用途,也不論實現與否,在扣除必要成本後,個人各項所得相加的總和。即針對個人所取得的繼承、受贈所得總額課稅。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屬所得稅法中綜合所得稅之免稅所得?(A)人身保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B)人身保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C)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D)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

【評論內容】

A為免稅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而CD為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在所得總額中扣除。

 

【評論主題】16 民國 101 年政府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時,採取「課多少補多少」的政策,若要分析此一政策的重分配效果,則下列何者較適合?(A)絕對租稅歸宿分析(B)相對租稅歸宿分析(C)差異租稅歸宿分析(D)平

【評論內容】

 

絕對租稅歸宿分析:其它情況不變,某一稅制的改變對於實質所得分配的影響。

平衡租稅歸宿分析:政府收支同額變動的歸宿問題。

差異租稅歸宿分析:當某一租稅被另一租稅所取代時,租稅歸宿將如何變化。

 

【評論主題】15 根據學理上的分析,在我國現行的貨物稅中,對下列何者所課的貨物稅較可能產生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A)汽油(B)稀釋天然果汁(C)橡膠輪胎(D)平板玻璃

【評論內容】

雙重紅利效果:課徵綠色稅制可以1.降低環境污染2.提高就業率:在稅收中立下,以新增環境稅收入代替扭曲性租稅(如薪工稅、所得稅),減輕其超額負擔,降低失業率。

 

【評論主題】13 我國一般性補助款的補助事項除對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的補助外,還包括對:(A)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的補助(B)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的補助(

【評論內容】

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項目範圍為之:

1.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2.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3.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4.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須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我國的一般性補助款有三種:

一 教育經費補助

二 福利經費補助

三 基本設施經費補助

 

【評論主題】12 假設政府給予無工作者 100 元補助,隨著勞動者工作所得增加 1 元,補助就會減少 0.5 元。若勞動者原先預算線為Y = w(T-l),Y 為總所得,l 為休閒,工資率 w = 10,時間限制

【評論內容】

原先預算線:Y=w(T-l)

工作所得增加1元,補助減少0.5元

→表實際上的工作所得為0.5元,此時的預算線為Y=0.5W(T-l)

若完全不工作,即時間全拿去休閒(T=L),所得為政府補助無工作者的100元

→Y=0.5W(T-l)+100

→Y-100=0.5W(T-l)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是現代社會很少採用林達爾(E. Lindahl)投票模式議決資源分配的主要原因?(A)林達爾均衡並非社會資源配置最適(B)林達爾價格會造成市場扭曲(C)達到林達爾均衡的交易成本太高(D)

【評論內容】

林達爾:基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可達到全體一致同意投票程序,決定公共財數量的方法類似於市場的決定過程。但要得到每個人的同意,需耗費龐大的決策成本。均衡時顯示出社會所有成員同意的稅額分擔及公共財的最適水準,且如同市場結果,該資源分配符合柏拉圖效率。

 

【評論主題】10 尼斯坎南(W. Niskanen)的官僚理論中,官僚體系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水準:(A)低於社會最適水準(B)高於社會最適水準(C)等於社會最適水準(D)等於中位數投票者模型所決定之水準

【評論內容】

政府的生產活動委由官僚體系代行,而官僚追求主管機構預算極大化,選擇TSB=TSC,但此時MSB<MSC,產量較效率產出多。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的論述,認為在代議民主的體制中,兩黨制會比多黨制穩定?(A)杜洛克(G. Tullock)競租定理(B)亞羅(K. Arrow)不可能定理(C)林達爾(E. Lindahl)均衡定理(D)

【評論內容】

A競租:民主政治中的鐵三角,即利益團體、行政官僚與民意代表利用政府的管制等限制措施,瓜分廠商的超額利潤。

B亞羅不可能定理:不能保證社會必然能夠獲得一致的決策。Nash認為艾羅定理的真正含意在於,民主要發揮作用,必須社會成員的偏好完全相同,即能同時符合艾羅定理條件的唯一社會福利函數為獨裁型態。

C 林達爾:基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可達到全體一致同意投票程序

D中位數投票者定理:依照單一面向對每項選擇排序,若所有的投票者的偏好都是單峰的,多數決的結果將反映出中位數投票者的偏好。為了追求選票極大化,各政黨會將其政治主張向中位數投票者偏好的產出水準靠攏,政黨的政見差異性會越來越少,兩黨政漸趨於一致,且兩大黨形成後,第三政黨的空間將十分有限,不會造成多黨林立。

【評論主題】6 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下,就產出利益而言,影子價格應為:(A)消費者的最低願意支付代價(B)消費者的最高願意支付代價(C)生產者的最高願意接受代價(D)生產者的最低願意接受代價

【評論內容】

 

在衡量公共投資計畫的成本時,影子價格等於該計畫投入要素的邊際社會成本或資源的機會成本。衡量效益時,影子價格則為「邊際社會效益」。(MSB=AD)

 

【評論主題】5 在民主政治中,政府的工作範圍日益廣泛,政府的責任也日益加深,此一現象可稱為:(A)柏瑞圖(Pareto)法則(B)華格納(Wagner)法則(C)卡道爾(Kaldor)法則(D)希克斯(Hicks

【評論內容】

A柏拉圖法則: 想增加某人福利的方法,就是減少他人的福利,此時社會福利水準最大。

B華格納法則:政府的支出隨國民所得的增加而增加,但前者的增加率大於後者,因為:

1.需求的所得彈性高

2.社會結構變動,傳統由家庭提供的服務,例如:教育、醫藥、生老安養等,移轉給政府提供。而人際關係日益複雜,政府必須提供更多的司法和警政服務。

3.大規模經濟利益的公用事業由政府主辦,私人獨占企業也要政府監督管理。

C希克斯與卡多爾準則:指某項計畫的淨效益現值為正時,無論分配效果為何即不論誰獲利或受損,都應改採行該計畫。

【評論主題】4 公共財之邊際社會效益(marginal social benefits)是:(A)個人之需求線垂直加總(B)個人之需求線水平加總(C)個人之供給線垂直加總(D)個人之供給線水平加總

【評論內容】

公共財為非敵對性,消費者皆消費相同數量,依每人的邊際支付意願收取價款,為加價不加量。社會邊際效益(MSB)即社會需求曲線,為個人需求曲線的垂直加總,即P=PA+PB,DA+B=DA+DB

【評論主題】3 下列何種財貨不具有公共財之特性?(A)國防(B)外交(C)醫療(D)國慶煙火

【評論內容】

公共財具有

1.非敵對性,一旦它被提供,另一個人消費該財貨的額外資源成本為0。

2.非排他性,無法排除不願付費的人消費,或要排除他人同時享有該財貨的成本非常高。

 

ABD皆具非敵對性和非排他性。

 

【評論主題】8當貨幣數量變動率為5%,實質國民所得變動率為3%,物價變動率為3%時,根據「貨幣數量說」(Quantity Theory of Money ),貨幣所得流通速度變動率約為:(A) 11%(B) 8%

【評論內容】

M*V=P*Y

貨幣數量變動率+貨幣流通速度變動率=物價變動率+實質國民所得變動率

5%+X%=3%+3%

X=1%

【評論主題】6在其他條件不變之下,如果本國的實質利率提高,可能會造成本國貨幣:(A)眨值(B)不變(C)升值(D)不確定

【評論內容】

本國利率外國利率→本國債券的預期報酬率外國債券的預期報酬率

若資金可以在國際間自由移動,則為了要購買本國債券,投資者會將外國貨幣轉換成本國貨幣,導致本國貨幣的需求量增加,本國貨幣增值。

【評論主題】16Walras’Law告訴我們’如果經濟體系有五個市場,則:(A)均衡時,部分市場供需相等(B)五個市場超額需求的市場價值總和為零(C)均衡時,只有四個市場的供需相等(D)五個市場各自獨立決定自己的

【評論內容】華拉斯法則 : 若有k-1個市場供需相等,則最後一個市場之供需必定相等華拉斯均衡 : 就所有價格而言,總合超額需求之值為 0

【評論主題】3下列何者為成本推動通貨膨脹(cost-push inflation)的原因?(A)高失業率(B)低失業率(C)高油價(D)低油價

【評論內容】成本推動的通膨:AS左移造成需求拉動的通膨:AD右移造成

【評論主題】13 受僱人甲為其僱用人乙服勞務,因第三人丙不慎停電,致甲之手指遭受重傷,此時:(A)乙應負過失責任(B)乙不應負過失責任(C)乙應先負無過失責任,賠償甲後,再向丙求償(D)乙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評論內容】

民法第487-1條規定 : 受僱人(甲)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乙)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乙)對於該應負責者(丙),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2 甲於民國 78 年 1 月 1 日借乙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乙的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約定一年後返還借款,之後甲出國至 94年才返國。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甲的債權消滅時效已完成(B)

【評論內容】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79年1月1日起算15年,甲的債權於93.12.31消滅時效完成。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 : 1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民法第144條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權力與訴權均不消滅。2時效完成效力及於從權力(民法第145條規定 :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3. 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民法第147條 :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評論主題】7 甲罹患精神疾病,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下列何人不得為甲聲請監護之宣告?(A)甲之配偶(B)檢察官(C)社會福利機構(D)甲之債權人

【評論內容】

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評論主題】4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雖未以書面為之,仍然有效?(A)法人訂定章程或捐助章程(B)不動產租賃契約(C)兩願離婚(D)票據行為

【評論內容】

(A)民法第47條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章程之訂定,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60條規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

 

(B)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原則上無需一定的方式,為諾成契約,亦為不要式契約。)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

【評論主題】25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 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何?(A)40 萬元(B)80 萬元(C)120 萬元

【評論內容】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包括親生父母及養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以遺產之二分之一《240萬》為應繼分)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

【評論主題】12 關於經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B)得僅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C)得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D)數經理人中,任何一人簽名,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評論內容】

(A)(B)民法第553條規定: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C)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D)民法第556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評論主題】11 甲出售 A 牛予乙,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該牛被丙放火燒死。丙賠償甲 B 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對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B)乙得對甲請求給付 A 牛之價額(C)乙得對甲請

【評論內容】

民法第225條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甲)免給付義務。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評論主題】17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何種請求權?(A

【評論內容】

民法第767條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權之權能) :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處分:包括事實上之處分及法律上之處分,事實上之處分為有形變更或毀損物之本體(如拆除房屋、以材料生產物品)。法律上之處分包括債權行為(如買賣贈與),及物權行為(如所有權之移轉、拋棄、擔保物權之設定。)

【評論主題】16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訂立租賃契約後,甲得請求乙為何種登記?(A)租賃權之登記(B)地上權之登記(C)典權之登記(D)法定抵押權之登記

【評論內容】

民法第422-1條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評論主題】15 關於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受僱人之行為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成立要件(B)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必須有合法之僱傭契約關係(C)限於受僱人執行僱用人所命令之職務行為(D)被害人必須舉證

【評論內容】

民法第188條規定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8 甲向乙租屋,月租金一萬元,請問租金之請求權時效為多少年?(A)2 年(B)5 年(C)10 年(D)15 年

【評論內容】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應否返還財產?(A)不用返還(B)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即可(C)要全數返還(D)由法院決定

【評論內容】

民事訟訴法第640條:1.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2.於現受利益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評論主題】23 甲的 A 地,為乙設定地上權,A 地無直接和公路相鄰,A 地的相鄰地 B 地則與公路相連接,乙為有效利用 A 地,乃與 B 地所有人丙商量,於 B 地設定通行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評論內容】

(A)(C) 民法第859-3條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

(B) 民法第853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D)民法第857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評論主題】14 甲與乙訂立 A 屋買賣契約,並交付 A 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屋?(A)債務不履行(B)無因管理(C)不當得利(D)侵權行為

【評論內容】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甲與乙合意解除契約後,乙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甲受有損害,甲得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A屋。

【評論主題】9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債權人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得行使:(A)代理權(B)代表權(C)代位權(D)代替權

【評論內容】

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虛偽設定抵押權,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設定抵押權契約當然無效,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代理權,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表權,代表係以法人名義所為之行為,係屬本人(法人)之行為。

【評論主題】6 商人甲出售電腦給乙,約定民國 99 年 5 月 5 日支付價金,但乙一直未支付,甲於 100 年 4 月 4 日請求乙支付價金,乙於 100 年 6 月 6 日承認債務。試問:關於價金請求權之消滅

【評論內容】

甲出售電腦給乙,約定民國 99 年 5 月 5 日支付價金,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原價金請求權為101年5月5日消滅。而後甲於 100 年 4 月 4 日請求乙支付價金,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消滅時效於100 年 4 月 4 日中斷,惟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乙於 100 年 6 月 6 日承認債務,承認為一經義務人承認後,即生時效中斷之效果,無任何情況得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即從100 年 6 月 6 日從新起算,消滅時效於102年6月6日完成。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A)承攬契約(B)和解契約(C)人事保證契約(D)合夥契約

【評論內容】

(A)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之性質為:1.雙務契約 2.有償契約3.諾成契約 4.不要式契約

(B)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上)和解(庭外和解)

訴訟上和解(庭上和解)

相同點

1.均為私法意義上之法律行為

2.均以相互讓步止爭執為目的

3.均有民法和解規定之適用

相異點

1.單純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

1.同時為訴訟行為

2.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商

2.原則上由法院試行

3.不要式契約

...

【評論主題】2 連襟間係屬何種親屬?(A)二親等之旁系血親(B)二親等之旁系姻親(C)三親等之旁系血親(D)三親等之旁系姻親

【評論內容】

連襟:為姊妹的丈夫

民法第967條第2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因此A和B為旁系血親。民法第968條規定: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A與其母之親等為一親等,B與其母之親等為一親等,兩者之總和為二親等。而民法第970條規定: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所以C和D間的關係(親系和親等)要看A和B的關係,加上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所以CD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評論主題】25 甲贈與其妻乙土地一筆,則有關稅負為:(A)應課徵贈與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B)當然免課徵贈與稅,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C)當然免課徵贈與稅,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D)當然免課徵贈與稅,並

【評論內容】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第20條),而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2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規定,遺產稅如何計算?(A)遺產總額,課徵百分之十(B)遺產總額,課徵百分之二十(C)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D)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評論主題】22 依土地稅法第 6 條之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6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1 依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規定,關於「房屋稅徵收」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A)房屋稅每年徵收兩次(B)房屋稅開徵日期由財政部定之(C)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

【評論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12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評論主題】20 私有房屋有下列何種情形,其房屋稅減半徵收?(A)專供祭祀用之宗祠(B)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C)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D)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

【評論內容】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  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  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  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  不在...

【評論主題】18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何種稅捐?(A)平衡稅(B)反傾銷稅(C)報復關稅(D)附加稅課

【評論內容】

A 平衡稅: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外銷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獎金或其他補貼,致危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平衡稅

B 反傾銷稅: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傾銷,致危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C 報復關稅: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它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運入中華民國時,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

D 附加稅課:地方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收之稅捐,通常是附加於國稅(中央稅)中徵收之。

【評論主題】17 為符合效率原則之選擇性銷售稅,應如何設計?(A)選擇產品多元,生產分散的貨物(B)選擇量大,且具有一定品質與規格的課稅品(C)應對奢侈品課重稅(D)以累進稅率為宜

【評論內容】

最適租稅理論:不同商品之間,選擇為增加所需稅收,而產生最少超額負擔的稅率,目的使經濟福利損失最小化

A 若選擇課銷售稅,而我們假設是課徵總額型銷售稅,生產分散的貨物可能產生稅上加稅的情況,可能產生超額負擔

B 量大且具有一定品質的貨物,可減低替代效果,減少超額負擔

C 依雷西法則,應求商品的稅率與其補償需求彈性成反比,即重課必需品,輕課奢侈品

D 依雷西法則,商品稅稅率必須使得每件商品需求量減少的比例都相同

【評論主題】15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中,依雷姆西法則(Ramsey rule)在何種情況下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達極小化?(A)商品間稅率與受補償需求彈性成正比(B)訂定稅率應使每個商品需求量同比例

【評論內容】

雷西法則

1.反彈性法則(複式稅制):商品在消費上毫無關係時,為極小化超額負擔,不要求所有的稅率一致,而要求商品的稅率與其補償需求彈性成反比,補償需求彈性越高(如奢侈品),扭曲的可能性越大,稅率越低,即重課必需品,輕課奢侈品

2.數量等比例下降法則:商品關係為相關時,為極小化超額負擔,商品稅稅率必須使得每件商品需求量減少的比例都相同

【評論主題】14 若一項租稅,其平均稅率大於邊際稅率,則表示該租稅:(A)稅收增加量大於稅基增加量(B)稅收增加量小於稅基增加量(C)稅收增加百分比大於稅基增加百分比(D)稅收增加百分比小於稅基增加百分比

【評論內容】

累退稅之定義為課稅所得增加,個人的平均稅率下降

1.稅收的所得彈性為1

2.平均稅率大於邊際稅率(ATRMTR)

【評論主題】13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得以何時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其暫繳稅額?(A)當年度前六個月(B)當年度第一季(C)上一年度前六個月(D)上一年度全年

【評論內容】

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凡符合下列各項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

 

【評論主題】12 國內公司轉投資國內其它公司之收益所含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應如何處理?(A)列為費用支出(B)可抵稅但不可退稅(C)可用以抵稅或退稅(D)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評論內容】

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於獲配股利或盈餘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可扣抵稅額之加項。

【評論主題】11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公司組織特別享有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符合法定要件下,可享有盈虧互抵(B)符合法定要件下,可選用試算方式計算暫繳稅額(C)轉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可

【評論內容】

(A)盈虧互抵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將其虧損自往後10年度之純益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1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

4如期申報。

(B)試算方式計算暫繳稅額

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凡符合下列各項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

(C)所得稅法第42條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

【評論主題】6 所得稅負擔影響替代效果及所得效果,拉弗曲線(Laffer curve)主張當邊際所得稅率相當高(例如 70%)時,稅收將減少的條件是:(A)替代效果大於所得效果,使納稅人的工作時數隨著稅後工資降低

【評論內容】

Laffer曲線:稅率與稅收關係會呈現先遞增而後遞減的關係,即Laffer曲線為倒U字形

若稅後工資減少,則替代效果,使休閒的機會成本下降,使休閒上升,工作時數減少

所得效果,所得減少,若休閒是正常財,則休閒減少,工作時數增加

若邊際稅率相當高時,稅收將減少的條件是:工作時數減少,即替代效果大於所得效果

【評論主題】5 在兩稅獨立課徵,且僅對已實現資本利得課稅的情況下,公司對稅後盈餘的處分,雖是保留盈餘比發放股利較有利於股東,但實際上絕大多數的公司仍每年固定發放股利,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下列何種效果?(A)顧客效果(

【評論內容】顧客效果說持有股票的所得不外乎為股利與資本利得,而持有股票的人其實都愛資本利得與股利.只是資本利得同上所言,會因買賣時點價位高低,而可能恆正或恆負,甚至為零.但相對的股利大不了是零,而較好的情況是恆正的.所以,站在將持有股票的人士當作是持有股票的顧客時,既然資本利得是一種不能確定所得是否恆正的預期所得;反而股利就至少不會是負值,所以股東較能掌握的是股利,所以稱股利是造成這位顧客仍願持有股票,以及買入股票的重要動力.

【評論主題】2 下列何種情形,不是稅捐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法定原因?(A)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B)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且繳納半數稅額(C)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且提供相當擔保(D)納稅義務人依法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評論主題】1 A 男與 B 女結婚後,生下一子 B1,B1 五歲時 B 女死亡,嗣 A 男與 23 歲的 C 女結婚,C 女照顧 B1。請問 B1 與 C女的關係如何?(A)因為 A 男在 B 女死亡後與 C

【評論內容】

(B)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民法第107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