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A)承攬契約
(B)和解契約
(C)人事保證契約
(D)合夥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4311
統計:A(36),B(59),C(705),D(35),E(0)

用户評論

comes781227】評論

(A)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之性質為:1.雙務契約 2.有償契約3.諾成契約 4.不要式契約(B)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上)和解(庭外和解)訴訟上和解(庭上和解)相同點1.均為私法意義上之法律行為2.均以相互讓步止爭執為目的3.均有民法和解規定之適用相異點」1.單純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1.同時為訴訟行為2.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商2.原則上由法院試行3.不要式契約...

蕥恩】評論

民法756條之1第2項: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n4687102】評論

提供網友的一個口訣:人保「要」「書面」諧音:人保要舒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