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su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因被脅迫而為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者,即為侵權行為之被害人,該被害人 固得於民法第九十三條所定之期間內,撤銷其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使其 債務歸於消滅,但被害人於其撤銷權因經過此項期間而消滅後,仍不妨於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時效未完成前,本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請求廢止加害人之債權,即在此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一百 九十八條之規定,亦得拒絕履行。 (28上1282判例)簡單來說就是,甲因為已超過1年,所以不得撤銷意思表示,但他可依198條,來拒絕給付古董。
【用戶】達仔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撤銷出賣之意思表示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B)拒絕給付古董予乙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n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C)請求廢止乙之債權(D)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