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es781227】評論
(A)(C) 民法第859-3條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B) 民法第853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D)民法第857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Mei】評論
袋地通行權(民787):原則上直接、無償使用,造成他人損害,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