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對善意無過失之相對人而言,以下何種情形不成立表見代理?
(A)本人將支票、印章交與他人保管,而該他人擅自簽發支票者
(B)他人利用本人交付之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等,以本人名義為逾越本人授權範圍外之其他法律行為者
(C)他人持公司印發之支店名片,自稱為公司之營業代理人,公司明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D)他人利用本人交付蓋有私章及其經營工廠廠章之空白合約與收據,與相對人簽訂契約並收取定金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1613
統計:A(6),B(14),C(3),D(2),E(0)

用户評論

【用戶】Saa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B) 不成立表見代理,此應為越權代理。前者本人未授與代理權,因有表見事實,而使本人對善意無過失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而越權代理參酌民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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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 不成立表見代理,此應為越權代理。前者本人未授與代理權,因有表見事實,而使本人對善意無過失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而越權代理參酌民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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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 不成立表見代理,此應為越權代理。前者本人未授與代理權,因有表見事實,而使本人對善意無過失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而越權代理參酌民法第1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