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罹患精神疾病,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下列何人不得為甲聲請監護之宣告?
(A)甲之配偶
(B)檢察官
(C)社會福利機構
(D)甲之債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8724
統計:A(2),B(24),C(49),D(599),E(0)

用户評論

Livia】評論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comes781227】評論

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Damaris】評論

(A)、(B)、(C)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