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張三申請以遺產稅課徵標的物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應如何計算?
(A)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
(B)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土地鑑定金額
(C)申請抵繳時之土地公告現值
(D)申請抵繳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7023
統計:A(270),B(3),C(57),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comes781227

【年級】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