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es781227】評論
甲出售電腦給乙,約定民國 99 年 5 月 5 日支付價金,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原價金請求權為101年5月5日消滅。而後甲於 100 年 4 月 4 日請求乙支付價金,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消滅時效於100 年 4 月 4 日中斷,惟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乙於 100 年 6 月 6 日承認債務,承認為一經義務人承認後,即生時效中斷之效果,無任何情況得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即從100 年 6 月 6 日從新起算,消滅時效於102年6月6日完成。
【Law Lawinlaw】評論
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k97】評論
請求承認判決→5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