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aw Lawinlaw】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質權效力如何始能及於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A)經出質人同意(B)經證券債務人同意(C)已交付質權人(D)已做成書面證明

【評論內容】第908條(有價證券債權質之設定)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評論主題】下列判決離婚之事由中,何者無除斥期之限制?(A)重婚(B)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C)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D)意圖殺害他方

【評論內容】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評論主題】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稱為:(A)代位權人(B)財產管理人(C)準占有人(D)準物權人

【評論內容】第966條(準占有)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關於惡意占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B)負返還孳息之義務(C)得消費占有物之孳息,但須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D)對於占有物滅失或毀損,

【評論內容】第956條(惡意占有人之責任)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動產之受質人善意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得主張:(A)善意取得質權所擔保之債權(B)善意取得動產質權(C)善意取得質物所有權(D)善意受讓動產質權

【評論內容】第886條(質權之善意取得)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評論主題】21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單獨終止收養?(A)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B)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犯有期徒刑判決確定(C)夫妻離婚 (D)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評論內容】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添附之類型?(A)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B)動產與動產附合 (C)動產與動產混合 (D)動產與不動產混合

【評論內容】

添附

指物主各異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混合及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其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其在法律規範上的基本問題,係如何定其所有權的歸屬,以利物的效用。分述如下:一、不動產附合,民法第八一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謂重要成份,指二物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重要成分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在於防止經濟上價值的減損,動產是否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應斟酌其固定性及繼續性的程度,依社會經濟觀念加以認定。例如以他人的油漆粉刷牆壁。二、...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A)物品運送契約 (B)動產租賃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合會契約

【評論內容】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有關贍養費請求權之成立要件,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權利人須無過失(B)義務人若無過失即無須負責(C)權利人須因判決離婚始得請求(D)權利人須因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頓者

【評論內容】第1056條(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 從已知投資成分的價值,乘以資本化率,求得其收益後,由總收益中扣除,進而求得未知投資成分之價格的方法,上述方法稱為:(A)分配法 (B)積算法 (C)殘餘法 (D)收益倍數法

【評論內容】第44條  土地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地上無建物者:土地收益價格=土地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二、地上有建物者:土地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建物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建物淨收益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淨收益已扣除折舊提存費者:建物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X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二、淨收益未扣除折舊提存費者:建物折舊前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X(建物收益資本化率+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第99條  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建物成本價格。   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

【評論主題】36 進行不動產估價時,所謂獨立估價,係指:(A)土地上有建築物,但估價時將土地與建物併同估價(B)土地上無建築物,但估價時假設土地與建物併同估價(C)土地上有建築物,但估價時將土地視為素地加以估價(

【評論內容】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五、正...

【評論主題】19 都市計畫住宅區現供耕作使用之土地,其地價之查估應依下列何種使用價格查估?(A)農業用地 (B)住宅用地 (C)耕作用地 (D)鄉村區用地

【評論內容】第105條  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之合法建物,應以現行土地使用.....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有關慰撫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生命權受侵害致死之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B)肖像權受侵害之人,縱令侵害情節輕微,亦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C)隱私權受侵害之人,不論侵害情節輕重,皆得向加

【評論內容】人格權一、意義與人之存在之價值、尊嚴有關之權利,可分為:(一)一般人格權:所有與人之存在之價值、尊嚴有關之權利。(二)特別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中,法律特別明文加以保護者,指民法1.....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評論內容】重點補充第805條之1(認領報酬之例外)*立法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評論主題】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A)公共設施保留地(B)池沼(C)建物(D)墓地

【評論內容】第95條  池沼、墓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形狀、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宜列入收益法中總費用之項目?(A)地租(B)貸款利息(C)保險費(D)維修費

【評論內容】第38條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根據相同或相似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資料或會計報表所載資料加以推算,其項目包括地價稅或地租、房屋稅、保險費、管理費及維修費等。其為營運性不動產者,並應加計營運費用。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者,其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總費用應依信託計畫資料加以推算。

【評論主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之因素,應以何種價格查估之?(A)估價當時之新成屋價格(B)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格(C)估價當時之預售屋價格(D)評價基準日當時之預售屋價格

【評論內容】第128條  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建築計畫、建材標準、設備等級、工程造價水準及更新前後樓層別效用比關聯性等因素,以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格查估之。

【評論主題】16 有關慰撫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生命權受侵害致死之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B)肖像權受侵害之人,縱令侵害情節輕微,亦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C)隱私權受侵害之人,不論侵害情節輕重,皆得向加

【評論內容】人格權一、意義與人之存在之價值、尊嚴有關之權利,可分為:(一)一般人格權:所有與人之存在之價值、尊嚴有關之權利。(二)特別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中,法律特別明文加以保護者,指民法1.....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1 民法有關遺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B)未滿 20 歲者,不得為遺囑(C)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D)繼承人

【評論內容】第1186條(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

【評論主題】19 都市計畫住宅區現供耕作使用之土地,其地價之查估應依下列何種使用價格查估?(A)農業用地 (B)住宅用地 (C)耕作用地 (D)鄉村區用地

【評論內容】第105條  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之合法建物,應以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允許之建物用途估價,並就其與建物法定用途估價之差額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評論主題】36 進行不動產估價時,所謂獨立估價,係指:(A)土地上有建築物,但估價時將土地與建物併同估價(B)土地上無建築物,但估價時假設土地與建物併同估價(C)土地上有建築物,但估價時將土地視為素地加以估價(

【評論內容】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五、正...

【評論主題】33 從已知投資成分的價值,乘以資本化率,求得其收益後,由總收益中扣除,進而求得未知投資成分之價格的方法,上述方法稱為:(A)分配法 (B)積算法 (C)殘餘法 (D)收益倍數法

【評論內容】第44條  土地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地上無建物者:土地收益價格=土地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二、地上有建物者:土地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建物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建物淨收益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淨收益已扣除折舊提存費者:建物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X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二、淨收益未扣除折舊提存費者:建物折舊前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X(建物收益資本化率+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第99條  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建物成本價格。   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

【評論主題】12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何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A)在嫁娶婚時,應由夫指定之場所(B)在招贅婚時,應由妻指定之場所(C)依法律規定,非在夫妻婚姻住所履行同居義務不可

【評論內容】釋字第 452 號國 87年4月10日民法關於夫妻住所以單方意思決定之規定違憲?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評論主題】16 有關慰撫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生命權受侵害致死之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B)肖像權受侵害之人,縱令侵害情節輕微,亦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C)隱私權受侵害之人,不論侵害情節輕重,皆得向加

【評論內容】人格權一、意義與人之存在之價值、尊嚴有關之權利,可分為:(一)一般人格權:所有與人之存在之價值、尊嚴有關之權利。(二)特別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中,法律特別明文加以保護者,指民法1.....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評論內容】重點補充第805條之1(認領報酬之例外)*立法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評論主題】15 甲向乙表示,若乙考上機車駕照即贈與機車一部,但乙早已取得機車駕照,對於該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條件早已成就,故贈與契約自始無效 (B)視為無條件,該贈與契約有效(

【評論內容】網路查詢結果,表見條件不能算是條件。表見條件:又稱假條件,實務界亦有稱假裝條件(70台上2717號),指外觀上有條件存在但卻無實質之條件!表見條件又有下列幾種態樣1.既定(成)條件:事實成就與否於法律行為當時業已確定之條件!2.法定條件.....

【評論主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之因素,應以何種價格查估之?(A)估價當時之新成屋價格(B)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格(C)估價當時之預售屋價格(D)評價基準日當時之預售屋價格

【評論內容】第128條  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建築計畫、建材標準、設備等級、工程造價水準及更新前後樓層別效用比關聯性等因素,以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格查估之。

【評論主題】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A)公共設施保留地(B)池沼(C)建物(D)墓地

【評論內容】第95條  池沼、墓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形狀、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宜列入收益法中總費用之項目?(A)地租(B)貸款利息(C)保險費(D)維修費

【評論內容】第38條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根據相同或相似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資料或會計報表所載資料加以推算,其項目包括地價稅或地租、房屋稅、保險費、管理費及維修費等。其為營運性不動產者,並應加計營運費用。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者,其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總費用應依信託計畫資料加以推算。

【評論主題】6 商人甲出售電腦給乙,約定民國 99 年 5 月 5 日支付價金,但乙一直未支付,甲於 100 年 4 月 4 日請求乙支付價金,乙於 100 年 6 月 6 日承認債務。試問:關於價金請求權之消滅

【評論內容】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有關贍養費請求權之成立要件,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權利人須無過失(B)義務人若無過失即無須負責(C)權利人須因判決離婚始得請求(D)權利人須因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頓者

【評論內容】第1056條(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稱為:(A)代位權人(B)財產管理人(C)準占有人(D)準物權人

【評論內容】第966條(準占有)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評論主題】關於惡意占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B)負返還孳息之義務(C)得消費占有物之孳息,但須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D)對於占有物滅失或毀損,

【評論內容】第956條(惡意占有人之責任)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動產之受質人善意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得主張:(A)善意取得質權所擔保之債權(B)善意取得動產質權(C)善意取得質物所有權(D)善意受讓動產質權

【評論內容】第886條(質權之善意取得)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評論主題】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質權效力如何始能及於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A)經出質人同意(B)經證券債務人同意(C)已交付質權人(D)已做成書面證明

【評論內容】第908條(有價證券債權質之設定)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評論主題】下列判決離婚之事由中,何者無除斥期之限制?(A)重婚(B)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C)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D)意圖殺害他方

【評論內容】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評論主題】17 在無特別約定下,下列何者不為質權擔保範圍所及?(A)遲延利息 (B)違約金(C)對質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D)對質物所支出的有益費用

【評論內容】第887條(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評論主題】21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單獨終止收養?(A)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B)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犯有期徒刑判決確定(C)夫妻離婚 (D)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評論內容】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添附之類型?(A)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B)動產與動產附合 (C)動產與動產混合 (D)動產與不動產混合

【評論內容】

添附

指物主各異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混合及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其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其在法律規範上的基本問題,係如何定其所有權的歸屬,以利物的效用。分述如下:一、不動產附合,民法第八一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謂重要成份,指二物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重要成分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在於防止經濟上價值的減損,動產是否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應斟酌其固定性及繼續性的程度,依社會經濟觀念加以認定。例如以他人的油漆粉刷牆壁。二、...

【評論主題】18 甲將 A 書賣與乙,乙將 A 書借與丙,嗣後丙在 A 書中發現夾有一張千元大鈔,不知為何人所放入,則該鈔票之所有權歸屬何人?(A)甲乙共有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評論內容】第808條(埋藏物之發現)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評論主題】8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關於其權利行使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自侵權行為結束時起,逾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C)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評論內容】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評論主題】5 關於律師之報酬請求權,最快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 1 年 (B)2年 (C) 5 年 (D) 15 年

【評論內容】第127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評論主題】13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而承租人死亡,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何?(A)租賃契約當然終了 (B)出租人得終止契約(C)承租人之繼承人得終止契約 (D)承租人之繼承人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評論內容】第452條(因承租人死亡而終止租約)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評論主題】12 依民法第 164條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定行為時,由何人取得報酬請求權?(A)最先通知之人有報酬請求權 (B)最先完成之人有報酬請求權(C)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D)數人分別取得報

【評論內容】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評論主題】11 依民法第 187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法院為衡平責任判決時所應斟酌之因素?(A)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B)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程度(C)行為人之經濟狀況 (D)法定代理人之經濟狀況

【評論內容】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評論主題】7 無因管理人若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其法律效果為何?(A)管理人無庸對本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B)管理人於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始對本人負擔損害

【評論內容】第175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A)物品運送契約 (B)動產租賃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合會契約

【評論內容】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

【評論主題】21 民法有關遺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B)未滿 20 歲者,不得為遺囑(C)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D)繼承人

【評論內容】第1186條(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評論主題】19 都市計畫住宅區現供耕作使用之土地,其地價之查估應依下列何種使用價格查估?(A)農業用地 (B)住宅用地 (C)耕作用地 (D)鄉村區用地

【評論內容】第105條  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之合法建物,應以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允許之建物用途估價,並就其與建物法定用途估價之差額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評論主題】36 進行不動產估價時,所謂獨立估價,係指:(A)土地上有建築物,但估價時將土地與建物併同估價(B)土地上無建築物,但估價時假設土地與建物併同估價(C)土地上有建築物,但估價時將土地視為素地加以估價(

【評論內容】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五、正...

【評論主題】33 從已知投資成分的價值,乘以資本化率,求得其收益後,由總收益中扣除,進而求得未知投資成分之價格的方法,上述方法稱為:(A)分配法 (B)積算法 (C)殘餘法 (D)收益倍數法

【評論內容】第44條  土地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地上無建物者:土地收益價格=土地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二、地上有建物者:土地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建物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建物淨收益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淨收益已扣除折舊提存費者:建物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X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二、淨收益未扣除折舊提存費者:建物折舊前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X(建物收益資本化率+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第99條  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建物成本價格。   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

【評論主題】9 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評論內容】重點補充第805條之1(認領報酬之例外)*立法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評論主題】12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何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A)在嫁娶婚時,應由夫指定之場所(B)在招贅婚時,應由妻指定之場所(C)依法律規定,非在夫妻婚姻住所履行同居義務不可

【評論內容】釋字第 452 號國 87年4月10日民法關於夫妻住所以單方意思決定之規定違憲?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評論主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之因素,應以何種價格查估之?(A)估價當時之新成屋價格(B)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格(C)估價當時之預售屋價格(D)評價基準日當時之預售屋價格

【評論內容】第128條  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建築計畫、建材標準、設備等級、工程造價水準及更新前後樓層別效用比關聯性等因素,以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格查估之。

【評論主題】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A)公共設施保留地(B)池沼(C)建物(D)墓地

【評論內容】第95條  池沼、墓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形狀、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宜列入收益法中總費用之項目?(A)地租(B)貸款利息(C)保險費(D)維修費

【評論內容】第38條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根據相同或相似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資料或會計報表所載資料加以推算,其項目包括地價稅或地租、房屋稅、保險費、管理費及維修費等。其為營運性不動產者,並應加計營運費用。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者,其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總費用應依信託計畫資料加以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