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何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
(A)在嫁娶婚時,應由夫指定之場所
(B)在招贅婚時,應由妻指定之場所
(C)依法律規定,非在夫妻婚姻住所履行同居義務不可
(D)依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解釋,由具體個案情形,決定其場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6844
統計:A(9),B(2),C(145),D(1720),E(0)

用户評論

Law Lawinlaw】評論

釋字第 452 號國 87年4月10日民法關於夫妻住所以單方意思決定之規定違憲?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心想事成】評論

民法並未強制規定自然人應設定住所,且未明定應以住所為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是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並不以住所為限。鑑諸現今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之機會均等,就業情況改變,男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幾無軒輊,而夫妻各自就業之處所,未必相同,夫妻若感情和睦,能互相忍讓,時刻慮及他方配偶之需要,就住所之設定能妥協或折衷,而有所約定者固可,若夫或贅夫之妻拒不約定住所,則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前段規定,他方配偶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之權利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阿摩超人】評論

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213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3、1000、1002 條條文;並刪除第 986、987、993 99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