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有關祭祀公業的說明,以下何者錯誤?
(A)祭祀公業是權利主體
(B)祭祀公業的財產是派下員公同共有
(C)祭祀公業的土地可以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規定加以處分
(D)祭祀公業的派下員通常為享祀者的男性子孫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9727
統計:A(149),B(18),C(60),D(94),E(0)

用户評論

Js Huang】評論

祭祀公業為非法人團體

Lin Tony】評論

怪哉民事訴訟法認可他的主體地位....

楊茱蓉】評論

三、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實務上多認為臺灣之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  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縱設有管理人,亦非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所謂非法人團體,並無當事人能力,原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但為求訴  訟程序之簡化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避免由祭祀公業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之不便利,  故規定其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代表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當事人欄並應  表明其為祭祀公業管理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及七十九年臺上字  第一一○三號著有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