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Huang】評論
祭祀公業為非法人團體
【Lin Tony】評論
怪哉民事訴訟法認可他的主體地位....
【楊茱蓉】評論
三、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實務上多認為臺灣之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 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縱設有管理人,亦非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所謂非法人團體,並無當事人能力,原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但為求訴 訟程序之簡化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避免由祭祀公業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之不便利, 故規定其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代表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當事人欄並應 表明其為祭祀公業管理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及七十九年臺上字 第一一○三號著有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