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佩】評論
依民338規定禁止扣押之債不得抵銷及339條規定侵杈行為之債不得抵銷和第340向第三人給付之債不得抵銷民法341條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不得抵銷,法無明文規定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彼此不能互抵
【WinMax Lin Wi】評論
第 339 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所以答案©有點在玩文字遊戲,陷人於誤。
【準列車長】評論
最高法院 26 年度渝上字第 450 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係指互相抵銷即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者而言,以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互相抵銷,並不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原判決謂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依其性質不能抵銷,其見解未免錯誤。」
【Ryo Chen】評論
C,依339條反面解釋,因過失.....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