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與好友在 KTV 慶生,結束離去後,服務生發現甲遺落之金戒指一枚,何人能主張遺失物拾得之權利?
(A)發現金戒指之服務生
(B)KTV 公司之董事長
(C)KTV 公司
(D)警察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2952
統計:A(162),B(24),C(389),D(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失物、請求權

用户評論

】評論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Ting-Yu Che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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