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之 A 腳踏車為乙所竊取騎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乙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甲對乙之盜贓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甲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甲知有損害及賠償之人乙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8824
統計:A(134),B(122),C(244),D(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物權債權之效力及時效中斷、消滅時效、侵權

用户評論

Js Huang】評論

抱歉,看太快了...c錯的原因是因為不是善意受讓占有人第九百四十九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請問你知道選項a的出處嗎? 

Allen Lai】評論

乙之盜贓物持有應該屬惡意的吧

楊茱蓉】評論

第 962 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第 963 條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hang_c_w100】評論

乙竊取是惡意明知,根本不是善意不知而受讓的,因此不符合§949所說的「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