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h Hao Ka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可以參考釋字46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用戶】金乘五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精省吧
【用戶】蔡侑成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除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