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Lawinlaw】評論
第1186條(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Amber 陳安柏】評論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ckvhome】評論
(A)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參民法1186) (B)未滿 16 歲者,不得為遺囑(同上) (C)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參民法1187) (D)繼承人及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參民法1198)